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作为浙江福克斯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111条、第112条之规定,结合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,制定了《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》,并按照根据第一次债权会议通过的《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》的规定提请各债权人非现场表决。
本次非现场表决,截止方案规定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6日止,《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》表决情况统计如下:
一,发出票总数:60份,收回票数:40份,其中赞成36份、反对1份、放弃3份,赞成数占总数的比例为60%。
二,赞成所代表的债权额为10,664,971.08,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7,568,815.65,占比60.7%。
根据统计结果,本次非现场表决情况如下:
60%的债权人同意管理人提交表决的《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》,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.7%。
基于上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64条第一款规定,浙江福克斯制衣有限公司《破产财产变价处置方案》表决通过。
浙江福克斯制衣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
二O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|